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托运人责任垫付款的处理

在运输过程中,对属于托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换装、整理、加固或包装补修发生的人工、材料费,车站应填开“垫款通知书”,使用运输进款垫支。垫款在1000元以下的,冲减垫款本企业其他收入;垫款在1000元及其以上的,由垫款运输企业列应收账款。垫款站应将“垫款通知书”及有关单据随货物交到站,由到站负责向收货人收回;垫款在1000元以下的由收回垫款的运输企业列其他收入,垫款在1000元及其以上的由收回垫款运输企业向支出垫款的运输企业清算。车站发生和收回上述垫款,均应在“运输进款收支报告”中单独列报,并附支付和收回垫款的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