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金融企业具体包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偿付能力以及经营增长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 财政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六条 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以社会中介机构按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其中,财务报表应当是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 第七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根据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分年度、分行业统一测算并公布。根据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本办法划分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 第八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评价金融企业绩效、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加强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当反馈给金融企业及相关部门,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权重 第九条 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包括: 第十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各单项指标的权重,依据指标的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具体见分行业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各单项指标计分加权形成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综合指标得分。 第三章 评价基础数据与调整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具体包括: 第十二条 为了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真实、完整、合理,金融企业可以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对评价期间的基础数据申请进行适当调整,有关财务指标相应加上客观减少因素、减去客观增加因…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发生客观调整因素,相应调整以下绩效评价指标: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包括: 第四章 评价标准与评价计分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资料,对金融企业数据进行筛选,剔除不适合参与测算的金融企业数据,保留符合测算要求的数据,建立样本库。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分行业统一测算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 第十七条 依据所建样本库中金融企业的数据,财政部采用分段简单平均法测算每项财务指标的标准值。具体步骤包括: 第十八条 评价计分是将金融企业调整后的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金融企业所处行业标准值,按照以下计算公式,利用绩效评价软件计算各项基本指标得分: 第十九条 考虑到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政策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五项指标,主营政策性业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第二十条 金融企业发放较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提供较多农业保险的,给予适当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金融企业社会贡献。具体的加分办法如下: 第二十一条 对被评价金融企业所评价期间(年度)发生以下不良重大事项,予以扣分: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加分和扣分事项的,财政部门与金融企业和有关部门核实,获得必要证据后,应当填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附2)。 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为平滑不同金融行业的年度经营状况,财政部根据金融企业报送的资料分行业设定绩效评价行业调节系数。 第二十四条 为平滑不同年度绩效评价得分的明显波动,财政部根据金融企业报送的资料设定绩效评价年度调节系数。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指根据绩效评价分数及分析得出的评价结论,以评价得分、评价类型和评价级别表示。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以80、65、50、40分作为类型判定的分数线。 第二十七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报告是根据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金融企业绩效状况的文本文件。 第六章 工作要求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一式两份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地方金融企业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 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3号)和财政部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的安排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分户(按法人单位)将上一年度本地区金融企业调整后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情况说明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资料,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公布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其他金融业4大类金融行业评价指标的标准值、行业调节系数和年度调…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以上原则要求做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结果汇总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开展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恪尽职守、规范程序、加强指导。 第三十六条 受托开展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的规定,规范技术操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结论适当,并严守金融企业的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金融企业开展内部绩效评价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和财政部的其他规定,结合本地区金融企业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金融企业2010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执行本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号)… 附:1.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2.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3. 银行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4. 保险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5. 证券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6. 其他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相关版本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011)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