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 第六章 工作要求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工作要求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以上原则要求做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结果汇总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