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 第六章 工作要求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工作要求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开展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恪尽职守、规范程序、加强指导。 对于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