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 第六章 工作要求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工作要求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分户(按法人单位)将上一年度本地区金融企业调整后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情况说明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