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财政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