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 第四章 评价标准与评价计分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评价标准与评价计分 第十九条 考虑到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政策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五项指标,主营政策性业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三项指标,以及金融基础设施企业的“资本利润率”指标按平均值取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