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资料,对金融企业数据进行筛选,剔除不适合参与测算的金融企业数据,保留符合测算要求的数据,建立样本库。
被剔除的金融企业数据主要包括:
根据评价指标的经济特性,不符合计算模型需要的数据,如计算相对值时分母和分子同时为负数的数据;
相关指标与正常金融企业相差很大,如正处于停业、托管或业务清算状态的金融企业数据。
被剔除的金融企业数据主要包括:
根据评价指标的经济特性,不符合计算模型需要的数据,如计算相对值时分母和分子同时为负数的数据;
相关指标与正常金融企业相差很大,如正处于停业、托管或业务清算状态的金融企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