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 第六章 工作要求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工作要求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一式两份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