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 第五章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为平滑不同金融行业的年度经营状况,财政部根据金融企业报送的资料分行业设定绩效评价行业调节系数。 第二十四条 为平滑不同年度绩效评价得分的明显波动,财政部根据金融企业报送的资料设定绩效评价年度调节系数。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指根据绩效评价分数及分析得出的评价结论,以评价得分、评价类型和评价级别表示。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以80、65、50、40分作为类型判定的分数线。 第二十七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报告是根据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金融企业绩效状况的文本文件。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