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2015年)

发布机关 邮政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及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邮政营业场所,是指邮政企业提供邮件收寄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邮政企业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条 邮政企业申请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由拟撤销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分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六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七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邮政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应当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拟撤销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制作实地核查笔录;… 第八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在材料审查或者实地核查中,发现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市… 第九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认为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 第十一条 在下列情形下,邮政企业通过釆取替代性措施能够确保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服务范围内局所设置和邮政普遍服务总体水平符合相关要求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对其撤销邮…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形下,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对邮政企业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不予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将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提交申请的邮政企业,并于10日内对社会公告;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收到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后,应当在正式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10日前,通过在拟撤销邮政营业场所门前张贴布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10日…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在设置前将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送至拟设置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填报《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登记表》。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以外的其他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在撤销前将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送至拟撤销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填报《邮政企业撤…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变更邮政营业场所的名称、营业时间、经营方式、产权性质和地址等备案信息,应当在变更完毕后15日内将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送至该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 第十八条 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因城镇改造拆迁、房屋租赁到期不能续租、原服务范围内多数服务对象搬迁等原因确需迁址,新址和原址直线距离不超过1公里,且营业场所名称不变、提供的… 第十九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将相关行政审批决定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及其上级邮政管理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该行政审批决定: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未经批准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备案手续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审批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法规有不同规定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国家规定报刊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设置和撤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1月10日国家邮政局公布的《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 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主要文书(略,详情请登录邮政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