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以外的其他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在撤销前将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送至拟撤销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填报《邮政企业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登记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