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变更邮政营业场所的名称、营业时间、经营方式、产权性质和地址等备案信息,应当在变更完毕后15日内将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送至该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填报《邮政企业邮政营业场所备案信息变更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