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因城镇改造拆迁、房屋租赁到期不能续租、原服务范围内多数服务对象搬迁等原因确需迁址,新址和原址直线距离不超过1公里,且营业场所名称不变、提供的法定业务没有减少的,邮政企业可在迁址前15日内将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送至该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