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认为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