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2015年) 第八条 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在材料审查或者实地核查中,发现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