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七条 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邮政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应当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拟撤销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制作实地核查笔录;征求当地用户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如实填报用户意见调查汇总表。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