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组织听证的时间不计入其依法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