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在下列情形下,邮政企业通过釆取替代性措施能够确保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服务范围内局所设置和邮政普遍服务总体水平符合相关要求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对其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应当予以审批同意:
房屋租赁到期不能续租或者房屋产权单位要求收回房屋使用权,无法在原地以其他方式解决邮政营业场所的;
为特定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原特定服务对象搬迁或者拒绝提供服务条件的;
审批机构管辖区域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度总量;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准予审批同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