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形下,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对邮政企业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申请不予审批同意:

未釆取相应替代性措施或者釆取替代性措施后,原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

釆取的替代性措施未能确保原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总体水平不降低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