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市(地)邮政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将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提交申请的邮政企业,并于10日内对社会公告;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将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提交申请的邮政企业,充分说明理由,并告知邮政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