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收到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后,应当在正式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10日前,通过在拟撤销邮政营业场所门前张贴布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10日。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邮政管理部门批准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文件号;

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名称、地址等;

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撤销日期;

就近接续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详细地址、业务种类、营业时间、联系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