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收到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后,应当在正式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10日前,通过在拟撤销邮政营业场所门前张贴布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10日。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邮政管理部门批准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文件号;
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名称、地址等;
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撤销日期;
就近接续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详细地址、业务种类、营业时间、联系电话等。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邮政管理部门批准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文件号;
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名称、地址等;
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撤销日期;
就近接续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详细地址、业务种类、营业时间、联系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