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201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邮政企业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批准。

邮政企业申请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提出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理由充分、合理,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

在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服务范围内已安排其他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或者釆取其他替代性措施;

釆取替代性措施后,原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规定;

釆取的替代性措施能够确保原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总体水平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