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邮政企业申请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由拟撤销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分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申请文件;
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基本情况表;
拟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原因的证明文件。
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申请文件;
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基本情况表;
拟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原因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