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邮政企业申请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由拟撤销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分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申请文件;

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基本情况表;

拟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原因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