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 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1990年) 发布机关 交通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维护运输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旅客、货主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特根据《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和处理违章行为的主管机关,依照本规定履行处理违章的职责。 第三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等道路运输业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含联户),均应自觉执行《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对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应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严禁滥收费、滥罚款。 第五条 对道路运输业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可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的检查人员处理违章行为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第二章 违章行为与处罚 第七条 对违反经营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 违反客货运输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九条 违反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条 违反汽车维修、车辆技术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价格和票据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道路运输业管理费征收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三章 处罚运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七条(五)项、第八条(三)项、第十一条(五)项、第十二条(三)项中的违章行为,其中涉及两个以上责任人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十四条 违章当事人同时发生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十五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罚应处罚责任人;不能确定责任人的,处罚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在一次运输过程中,同一违章行为已由一个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作了处罚的,其他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七条 根据本条例给予警告处罚的,对违章车辆在营运证上予以记载,对经营单位在档案上记录。一年内营运证记载四次以上警告处罚的,年度审验时,扣留营运证;一年内记载六次以上警… 第十八条 扣留或吊销车辆运输经营者经营许可证的,应同时扣留或吊销全部车辆营运证。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决定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根据本规定第七条(二)项责令停业的,如经营者如实更正后要求继续经营的,应重新审查其经营资格,符合条件的,重新办理登记办证手续;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不予登记。 第二十一条 因违章事实不清或其他原因需要待后处理的,或处罚决定需要报上级机关核准的,或违章应由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处理的,应暂扣营运证,签发待理证(即营运证副页),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车辆运行: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妨碍道路运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行事的,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予以纠正外,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 第四章 处罚管辖和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外省籍过境车辆有本规定第七条(三)项、(四)项、(五)项,第八条(一)项、(二)项、(三)项、(四)项、(五)项、(六)项、(九)项、(十)项,第十二条(三)项… 第二十六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的违章处罚决定权限为: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根据本规定进行违章处罚,适用以下程序: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 第二十九条 对违章行为所处罚的罚没款,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核准印制的罚没款收据,写明违章事项和处罚决定书编号,并加盖执行单位印章和有执行人的签字或印章,否则,被处罚人… 第三十条 罚没款及罚没物资变价款一律按规定上缴财政,不得任意载留挪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〇年十月一日起执行。本规定颁布前各地交通部门制定的处罚办法,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相关版本 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1990)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1998) 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