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199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对道路运输业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可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扣留车辆营运证;
扣留经营许可证(含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下同);
吊销车辆营运证;
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经营许可证,取消经营资格。
扣留车辆营运证最长期限不超过十五天;扣留经营许可证最长期限不超过十天。
以违章行为,获取非法所得的,应在给予上述处罚的同时,没收非法所得。
警告;
罚款;
扣留车辆营运证;
扣留经营许可证(含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下同);
吊销车辆营运证;
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经营许可证,取消经营资格。
扣留车辆营运证最长期限不超过十五天;扣留经营许可证最长期限不超过十天。
以违章行为,获取非法所得的,应在给予上述处罚的同时,没收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