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199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的检查人员处理违章行为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对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及当事人、见证人进行询问、调查;
查阅被检查单位、个人的有关道路运输的证明、帐册、单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抄录或复制;
向被检查单位、个人,以及违法、违章行为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
对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及当事人、见证人进行询问、调查;
查阅被检查单位、个人的有关道路运输的证明、帐册、单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抄录或复制;
向被检查单位、个人,以及违法、违章行为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