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1990年) 第四章 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199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处罚管辖和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外省籍过境车辆有本规定第七条(三)项、(四)项、(五)项,第八条(一)项、(二)项、(三)项、(四)项、(五)项、(六)项、(九)项、(十)项,第十二条(三)项… 第二十六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的违章处罚决定权限为: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根据本规定进行违章处罚,适用以下程序: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 第二十九条 对违章行为所处罚的罚没款,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核准印制的罚没款收据,写明违章事项和处罚决定书编号,并加盖执行单位印章和有执行人的签字或印章,否则,被处罚人… 第三十条 罚没款及罚没物资变价款一律按规定上缴财政,不得任意载留挪用。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