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199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的违章处罚决定权限为:
下列处罚由市、地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批准:
罚款2000元以上的;
扣留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
吊销经营许可证,取消经营资格的。
下列处罚由县级道路运输机关的决定:
罚款3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
吊销车辆营运证的。
下列处罚由乡(镇)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决定:
罚款100元以上不足300元的;
扣留车辆营运证的。
下一处罚可由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现场决定:
罚款不足100元的;
给予警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