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1990年) 第三章 处罚运用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199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处罚运用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行事的,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予以纠正外,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