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199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违反价格和票据管理行为的处罚:
违反价格管理行为的,除由物价部门按价格管理条例处罚外,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或屡犯的,收缴票证或责令停业整顿。
使用其他票据代替道路运输业专用票据,或使用废票、假票的,收缴其票据,处以实际填写额30%至50%的罚款;情节严重或屡犯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取消经营资格。
不按规定填写道路运输业专用票据,或超出范围使用票据的,处以实际填写额10%至30%的罚款。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批准具有自印票据资格的单位,在印制票据时不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申报,或不按核定的票种、份数印制的,处以每次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或屡犯的,应同时取消其自印资格。
私自印制、伪造、转让、倒卖道路运输业专用票据的,除收缴全部票据,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外,违章单位为汽车维修业户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为其他经营者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据的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填报票据领、用、存报表的,限期补报,给予警告处罚;屡犯的处以20元至1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