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199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违反道路运输业管理费征收管理行为的处罚:

不按规定费率和期限缴纳管理费的,限期缴纳,并按日处以应缴管理费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扣留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少报营业收入,或将营业收入转为其他收入项目,偷漏管理费的,除责令补交外,并处以偷漏费额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起点为10元。

伪造、转让、涂改管理费专用收据或缴讫证的,没收其收据和缴讫证,补交运输管理费,并处以补缴费款一至四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