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1990年) 第三章 处罚运用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199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处罚运用 第二十一条 因违章事实不清或其他原因需要待后处理的,或处罚决定需要报上级机关核准的,或违章应由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处理的,应暂扣营运证,签发待理证(即营运证副页),允许车辆继续运行,在指定期限内到指定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接受处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