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199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车辆运行:

非法运输违禁品的车辆;

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要求,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的车辆;

无营运证又不接受处罚的营运车辆。

被中止运行车辆的责任人,必须在三个月内前往指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接受处理,逾期由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依法申请拍卖车辆及其所载货物;所得价款,除扣除有关费用外,退还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