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四十一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注册登记。 第四十二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要求: 第四十三条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第四十四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第四十六条 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及时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第四十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将准予注册登记企业名单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进行抽查评估,统一向进境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第五十条 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种类、存放、生产加工能力等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准予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境… 第五十一条 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第五十二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年审,年审合格的在《注册登记证》(副本)上加注年审合格记录。 第五十三条 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准予注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撤回其注册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第五十五条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注销手续: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五十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十七条 非食用动物产品出境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产地检验检疫部门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注册登记证》(复印件)、自检自控合格证明等相关单证。检验检疫部门对所… 第五十八条 受理报检后,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第五十九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产品,按照相关规定,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第六十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部门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证书。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可以… 第六十一条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出境货物换证查验的相关规定查验,重点核查货证是否相符。查验合格的,凭产地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者电子转单换发《出境货物… 第六十二条 产地检验检疫部门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交流信息。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十四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第六十五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诚信档案,建立良好记录企业名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第六十六条 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被检出疫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或者其他安全卫生问题的,检验检疫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后,实施加严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六十七条 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发现相关产品可能受到污染并影响非食用动物产品安全,或者其出境产品在国外涉嫌引发非食用动物产品安全事件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检验… 第四十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