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六十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十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六十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部门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证书。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可以按照规定出具相关单证,准予出境;无有效方法处理或者虽经处理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不予出境,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