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二节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节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五十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十七条 非食用动物产品出境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产地检验检疫部门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注册登记证》(复印件)、自检自控合格证明等相关单证。检验检疫部门对所… 第五十八条 受理报检后,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第五十九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产品,按照相关规定,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第六十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部门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证书。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可以… 第六十一条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出境货物换证查验的相关规定查验,重点核查货证是否相符。查验合格的,凭产地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者电子转单换发《出境货物… 第六十二条 产地检验检疫部门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交流信息。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