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和其他双边协定;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

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