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五十七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五十七条 非食用动物产品出境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产地检验检疫部门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注册登记证》(复印件)、自检自控合格证明等相关单证。检验检疫部门对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