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三节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节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十四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第六十五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诚信档案,建立良好记录企业名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第六十六条 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被检出疫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或者其他安全卫生问题的,检验检疫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后,实施加严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六十七条 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发现相关产品可能受到污染并影响非食用动物产品安全,或者其出境产品在国外涉嫌引发非食用动物产品安全事件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检验…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