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自做出注册登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具《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