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将准予注册登记企业名单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进行抽查评估,统一向进境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