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涉及环保要求的,须提供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兽医卫生防疫制度;
厂区平面图及图片资料,包括大门、厂区、库区全景照片,有关生产加工设施、仓储设施、防疫消毒处理设施、废弃物、包装物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照片等;
工艺流程图,包括生产、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
中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合格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