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