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四十五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一节 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四十五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