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注册登记的出境生产加工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准予注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撤回其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年审不合格的;

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