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十条 第三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完成存放、加工企业指定、变更后30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