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四章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测与报告 第一节 信息的收集 第三十二条 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监测,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收集途径,主动、全面、有效地收集药品使用过程中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包括来源于自发报告、上市后相关研究及其… 第三十三条 持有人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从医疗机构收集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第三十四条 持有人应当通过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收集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保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向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途径畅通。 第三十五条 持有人应当通过药品说明书、包装标签、门户网站公布的联系电话或邮箱等途径收集患者和其他个人报告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保证收集途径畅通。 第三十六条 持有人应当定期对学术文献进行检索,制定合理的检索策略,根据品种安全性特征等确定检索频率,检索的时间范围应当具有连续性。 第三十七条 由持有人发起或资助的上市后相关研究或其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持有人应当确保相关合作方知晓并履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境内外均上市的药品,持有人应当收集在境外发生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第三十九条 对于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求关注的品种,持有人应当根据品种安全性特征加强药品上市后监测,在上市早期通过在药品说明… 第二节 报告的评价与处置 第四十条 持有人在首次获知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时,应当尽可能全面收集患者、报告者、怀疑药品以及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等。收集过程与内容应当有记录,原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客观。 第四十一条 原始记录传递过程中,应当保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为确保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及时性,持有人应当对传递时限进行要求。 第四十二条 持有人应当对收集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当信息存疑时,应当核实。 第四十三条 持有人应当对药品不良反应的预期性进行评价。当药品不良反应的性质、严重程度、特征或结果与持有人药品说明书中的表述不符时,应当判定为非预期不良反应。 第四十四条 持有人应当对药品不良反应的严重性进行评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价为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十五条 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关联性分级评价标准,对药品与疑似不良反应之间的关联性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 第三节 报告的提交 第四十六条 持有人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提交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当至少包含可识别的患者、可识别的报告者、怀疑药品和药品不良反应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持有人应当报告患者使用药品出现的怀疑与药品存在相关性的有害反应,其中包括可能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或可能与超适应症用药、超剂量用药等相关的有害反应。 第四十八条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填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符合相关填写要求。 第四十九条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当按规定时限要求提交。严重不良反应尽快报告,不迟于获知信息后的15日,非严重不良反应不迟于获知信息后的30日。跟踪报告按照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第五十条 文献报道的药品不良反应,可疑药品为本持有人产品的,应当按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如果不能确定是否为本持有人产品的,应当在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进行分析,可不作为个例… 第五十一条 境外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持有人应当按照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要求提交。 第五十二条 对于药品上市后相关研究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中的疑似不良反应,持有人应当进行关联性评价。对可能存在关联性的,应当按照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提交。 第五十三条 未按照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提交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持有人应当记录不提交的原因,并保存原始记录,不得随意删除。 第五十四条 持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阻碍报告者的报告行为。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