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四章 监测与报告 第一节 信息的收集 第三十四条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测与报告 第一节 信息的收集 第三十四条 持有人应当通过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收集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保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向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途径畅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