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四章 监测与报告 第一节 信息的收集 第三十五条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测与报告 第一节 信息的收集 第三十五条 持有人应当通过药品说明书、包装标签、门户网站公布的联系电话或邮箱等途径收集患者和其他个人报告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保证收集途径畅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